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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江耀松、武尚好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耀松,武尚好,江耀松,武尚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61号申请执行人江耀松,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武尚好,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江耀松与被执行人武尚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耀松于2016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武尚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尚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江耀松款项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37元,执行费750元。2016年4月16日,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武尚好自愿以其儿子武文华名下的桂G×××××轻型普通货车作价75000元抵给申请执行人江耀松。现该案以物抵债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执61号执行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陆华停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意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