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昌瑞康钛业有限公司、罗绍贵、颜铭、钟敏、吴培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昌瑞康钛业有限公司,罗绍贵,颜铭,钟敏,吴培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财保17号申请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法定代表人张剑刚,总经理。被申请人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法定代表人罗绍贵。被申请人西昌瑞康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法定代表人吴培德。被申请人罗绍贵,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申请人颜铭,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被申请人钟敏,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申请人吴培德,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昌瑞康钛业有限公司、罗绍贵、颜铭、钟敏、吴培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决定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价值1600万元限额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两年;二、对登记在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自贡市的产权证号为自房权2012字第091XX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三、对被申请人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昌瑞康钛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0.00元予以冻结一年;四、对申请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自贡市的合同备案号201301100XXXXXX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 员代 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