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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殿英与丁润西、丁李、丁晓梅、丁双西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英,丁润西,丁李,丁晓梅,丁双西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1174号原告:王殿英,女,汉族,1947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张超,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润西,男,汉族,1954年7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丁李,女,汉族,1956年9月8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告:丁晓梅,女,汉族,1961年1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丁双西,女,汉族,1971年6月2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以上被告丁李、丁晓梅、丁双西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稚,新疆成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英与被告丁润西、丁李、丁晓梅、丁双西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事实复杂,涉及人数多,且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故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唐玉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