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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3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579号���告张某,农民。被告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因被告不同意离婚,为减少诉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星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淑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