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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2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2刑更8号罪犯徐卉,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上海市宝山县顾村镇泰和西路****弄**号***室,现在于田监狱服刑。罪犯徐卉2006年12月1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7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以(2009)沪二中刑初字第64号判决认定徐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8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2009年10月29日入监。2015年2月2日,调入于田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13日减刑2个月,2014年9月22日减刑1年。现刑期:2021年10月20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16年4月8日以罪犯徐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徐卉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徐卉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卉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改造行为,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厂房改造岗位劳动以来,服从民警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狱内生产活动。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016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6月、2015年10月、2016年2月获得季度表扬3次。本院认为,罪犯徐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霞审判员 黄红辉审判员 李京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