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260号原告汪某某,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增,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雄,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某,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审 判 员 罗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