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广凌与张兴雷、戚美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凌,张兴雷,戚美玲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王广凌,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陈令明,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雷,职业不详。被告戚美玲,职业不详。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广凌诉被告张兴雷、戚美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先由代理审判员叶跃跃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明确告知原告于7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2450元,逾期不补交,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王广凌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25元,下余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孙传英代理审判员 叶跃跃人民陪审员 程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小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