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袁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刑初210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甲,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2015年10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3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30日20时58分,被告人袁某甲酒后驾驶豫R×××××小型汽车,沿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西路某向西行驶至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西路铁路桥下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袁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0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其犯罪的事实,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袁某甲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袁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为豫R×××××号黑色郎风牌小型轿车,沿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西路某向西行驶至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西路铁路桥下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袁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0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袁某甲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查询情况,经查询被告人袁某甲无犯罪前科。3、公安机关出具查获经过:2015年10月30日20时58分许,民警在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西路铁路桥下执勤过程中,将涉嫌酒后驾车的袁某甲查获。4、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人袁某甲有C1机动车驾驶证。5、机动车信息查询,证实豫R×××××号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袁某乙。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对袁某甲提取血样。7、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宛)公(交)鉴(酒)字(2015)02329号鉴定意见:从送检的袁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03mg/100ml。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15年10月30日19时30分左右,我和袁某甲在建设路公园北门东500米路南面八吃的饭,期间袁某甲喝了半斤劲牌保健酒,酒后大概20时30分左右,我骑电动车把袁某甲送到文化路北头,他独自一人开车回家了,我也回家了,后来他给我打电话说行驶到光武西路铁路桥下时被交警查住了。9、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2015年10月30日19时30分左右,我和王某乙在南阳市建设路公园北门东500米路南一饭店吃饭,期间我喝了半斤劲牌保健酒,大概到20时30分左右吃完饭,王某乙骑电动车把我送到文化路北头,我独自开上停放在那里的豫R×××××号轿车回家,当行驶到卧龙区光武西路铁路桥下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后又将我带到第九人民医院进行抽血。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袁某甲对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含量为157.0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甲被查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血液中乙醇含量等情节,对其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晓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