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25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与林芳锻、郑谢容、林长青、林起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林芳锻,郑谢容,林长青,林起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6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111号。负责人郑日周,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家梅,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被告林芳锻,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郑谢容,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被告林长青,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被告林起标,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与被告林芳锻、郑谢容、林长青、林起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70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连加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