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13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高德龙与山东天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张洪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龙,山东天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张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338-1号申请执行人高德龙,男,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山东天绿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嘉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庆光,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洪亮,男。中国工商银行行市中支行职工。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3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天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张洪亮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