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300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58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田某某,男,汉族,1954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