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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300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58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田某某,男,汉族,1954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