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4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欧阳凯与湖南母子连心孝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曾汉平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凯,湖南母子连心孝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曾汉平,伍光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4民初345号原告欧阳凯。委托代理人吴豫湘,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株洲市石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与诉讼签收各种法律文书等)。被告湖南母子连心孝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车站路61号中鸿时尚新天地国际公寓2座1411号。法定代表人曾幸博。被告曾汉平。被告伍光明。原告欧阳凯诉被告湖南母子连心孝文化传播有限、曾汉平、伍光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欧阳凯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原告欧阳凯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阳凯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灿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紫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