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25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康林与湖北省鹤峰县宏胜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康林,湖北省鹤峰县宏胜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113号原告张康林,务农。委托代理人李桂林,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省鹤峰县宏胜装饰有限公司,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恩施州畜牧局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5342121-3。法定代表人陈宏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军,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康林诉被告湖北省鹤峰县宏胜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康林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请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康林负担。审判员  苏学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云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