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沈丽萍与金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丽萍,金学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2103号原告沈丽萍。委托代理人李涛,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学军。原告沈丽萍与被告金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丽萍的委托代理人李涛,被告金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丽萍诉称:原、被告为生意伙伴,原告向被告提供布匹,至2015年12月28日,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5675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迟迟未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675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学军辩称:结欠货款是事实,我方没有支付是因为原告提供的布匹存在质量问题,我方曾多次打电话与原告协商都没有结果。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布匹买卖业务关系,自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各种规格的磨毛、里布。2015年12月28日,双方对账,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56753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金学军下欠好来富沈丽萍布料钱56753元(伍万陆仟柒佰伍拾叁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送货单、欠条,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金学军结欠原告沈丽萍货款56753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6753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布料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意见,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丽萍货款56753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沈丽萍指定账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9元,由被告金学军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赵 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宇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