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监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邱隘支行、邱信宏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监00001号申请再审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号国际企业大厦*座。法定代表人:许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湖海,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邱隘支行(原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隘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诉讼代表人:张莲琴,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平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邱信宏,原宁波大榭开发区利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股东,现下落不明。被申请人:王剑,原宁波大榭开发区利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股东。被申请人:应铁,原宁波大榭开发区利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股东。1998年9月25日,申请再审人原宁波中农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1999年7月14日作出(1998)鄞经监字第9号民事裁定,再审本院作出的(1996)鄞经初字第2119号借款合同纠纷案。1999年8月6日,原宁波中农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股东为原中农信宁波证券交易营业部和原中农信浙江公司。1999年8月1日原中农信浙江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曾于1997年1月3日决定关闭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农信公司),并指定由中国建设银行全资的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承接原中农信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原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宁波中山东路证券交易营业部承接了原宁波中农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2000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4月5日通知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西河街证券营业部承担了原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宁波中山东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的债权债务。2002年2月25日,本院作出(1999)鄞经再字第2-1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原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隘办事处不服,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12月13日,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和义路证券营业部接收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西河街证券营业部的债权债务后,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西河街证券营业部被注销。2002年12月24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甬经再终字第6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的判决,发回本院重审。2003年7月9日,本院作出(1999)甬鄞民二再字第2-2号民事裁定,以被申请人邱信宏、王剑及原申请再审人下落不明且被申请人邱信宏、王剑涉嫌经济犯罪行为,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至今尚未侦查完毕为由裁定中止审理。2007年3月9日,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和义路证券营业部被注销。2007年5月30日,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隘办事处变更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邱隘支行。2010年2月24日,本院作出(1999)甬鄞民二再字第2-3号民事裁定,以申请再审人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和义路证券营业部已被注销,无权利承受人为由裁定终结诉讼,并恢复本院(1996)鄞经初字第2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院长认为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和义路证券营业部是申请再审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权利义务承受者是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且公安机关尚未侦查完毕,该民事裁定书确有错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1999)甬鄞民二再字第2-3号民事裁定。审 判 长 王红萍审 判 员 王贵玉审 判 员 王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