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郝宝平诉被告陈财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宝平,陈财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81民初317号原告:郝宝平,男,1970年5月5日出生,原平市人。被告:陈财旺,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宝平诉被告陈财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宝平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宝平以与被告陈财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郝宝平负担。审判员 孙树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