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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8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郝宝平诉被告陈财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宝平,陈财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81民初317号原告:郝宝平,男,1970年5月5日出生,原平市人。被告:陈财旺,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宝平诉被告陈财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宝平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宝平以与被告陈财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郝宝平负担。审判员  孙树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