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法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双娥与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2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双娥,王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法执字第454号申请人原双娥,女,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胜利,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原双娥与被执行人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绛证执字第12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在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胜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账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超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