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汪文兴、秦雨辉与肖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文兴,秦雨辉,肖建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1078号原告汪文兴。原告秦雨辉。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瞿晓东、陈孝洋。被告肖建华。原告汪文兴、秦雨辉与被告肖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文兴、秦雨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汪文兴、秦雨辉负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