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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汪文兴、秦雨辉与肖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文兴,秦雨辉,肖建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1078号原告汪文兴。原告秦雨辉。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瞿晓东、陈孝洋。被告肖建华。原告汪文兴、秦雨辉与被告肖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文兴、秦雨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汪文兴、秦雨辉负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