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201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唐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黄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明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