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与许金寿、杨建秀、满振杰、骆春玲、刘禄财、达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许金寿,杨建秀,满振杰,骆春玲,刘禄财,达淑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1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文昌路2号。法定代表人边涛,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阎晓阳,系该行经理。被告许金寿。被告杨建秀。被告满振杰。被告骆春玲。被告刘禄财。被告达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诉被告许金寿、杨建秀、满振杰、骆春玲、刘禄财、达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以被告将借款已全部还清为由,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盛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燕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