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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2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岳海军与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海军,宋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796号原告岳海军,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高国辉,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静飞,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立军,男,汉族,1964年3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岳海军诉被告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海军的委托代理人高国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立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海军诉称,2013年2月7日,被告宋立军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4年4月6日,被告宋立军又向原告借款1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宋立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宋立军于2013年2月7日、2014年4月6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万元,并出具两份《借据》岳海军借款,被告使用借款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无果。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以及其提交的《借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立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岳海军偿还借款6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560元,由被告宋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婉婷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相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