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鄄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山东省鄄城农村商业银行、周冶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鄄城农村商业银行,周冶军,XX,高志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鄄城农村商业银行(原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鄄四路与建设路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被执行人周冶军,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XX,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高志义,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鄄城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冶军、XX、高志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鄄商初字第10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志义所有的坐落在鄄城县鄄城镇西大街房产一套(鄄房权证号为房权证2003字第××号),执行中责令被执行人高志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志义所有的坐落在鄄城县鄄城镇西大街房产一套(鄄房权证号为房权证2003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海涛审判员  霍学岭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占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