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16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守芬与闫学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芬,闫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1609-1号申请执行人王守芬,女,1952年出行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闫学义,男,193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守芬与被执行人闫学义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本院共计为申请执行人王守芬执行14000元,余款王守芬自愿放弃,全案为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刑终字第005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