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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616号原告申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6年0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梁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