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孙妮与孙小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妮,孙小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1894号原告孙妮,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齐小红,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孙妮弟媳。委托代理人杨漫涛,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小留,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妮与被告孙小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妮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妮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妮承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