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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志军与王维宗、吴敏敏追加被执行主体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军,王维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2执异13号异议人王志军。申请执行人王志军。被执行人王维宗。本院在执行王志军与王维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志军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其以吴敏敏与王维宗系夫妻关系为由,要求追加吴敏敏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案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王志军于2016年6月18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王志军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王志军撤回异议。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鹏执行员  陈楠执行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