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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信、陆珺诉被告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西藏林芝地区米林南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XX、许小平、乔港育、西藏雅鲁藏布文化有限公司行政许可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信,陆珺,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西藏林芝地区米林南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小平,乔港育,西藏雅鲁藏布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林行初字第5号原告赵信,男,1944年11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呼和浩特市,系西藏林芝地区米林南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陆珺,女,1963年10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呼和浩特市,系西藏林芝地区米林南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西藏林芝地区。法定代表人杰布,任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柯材,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藏林芝地区米林南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地区。法定代表人XX,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第三人许小平,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系西藏林芝地区米林南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现下落不明。第三人XX,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系藏林芝地区米林南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现住西藏林芝地区。第三人乔港育,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系西藏林芝地区米林南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现下落不明。第三人西藏雅鲁藏布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地区。法定代表人杜兵义,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信、陆珺诉被告西藏林芝市工商管理局及第三人西藏林芝地区米林南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XX、许小平、乔港育、西藏雅鲁藏布文化有限公司等行政许可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信、陆珺以与第三人西藏雅鲁藏布文化有限公司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西藏林芝地区米林南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XX、许小平、乔港育、西藏雅鲁藏布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信、陆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信、陆珺承担。审判长 桑吉卓玛审判员 于 运 涛审判员 陈  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卓  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