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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苍南县友谊彩印厂、温州市巨星印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苍南县友谊彩印厂,温州市巨星印务有限公司,许为仙,杨李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姜炜。被执行人苍南县友谊彩印厂,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许惠鲜。被执行人温州市巨星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德园。被执行人许为仙。被执行人杨李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被执行人苍南县友谊彩印厂、温州市巨星印务有限公司、许为仙、杨李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县友谊彩印厂、温州市巨星印务有限公司、许为仙、杨李密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苍南县友谊彩印厂交纳执行款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复利;二、被执行人许为仙、杨李密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5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执行人温州市巨星印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5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负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52972元,申请执行费5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苍南县友谊彩印厂、温州市巨星印务有限公司、许为仙、杨李密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友谊彩印厂、温州市巨星印务有限公司、许为仙、杨李密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登记在被执行人许为仙名下的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正在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许为仙名下的车辆已被我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苍南县友谊彩印厂、温州市巨星印务有限公司、许为仙、杨李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苍南县友谊彩印厂、温州市巨星印务有限公司、许为仙、杨李密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友谊彩印厂、温州市巨星印务有限公司、许为仙、杨李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3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尔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