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徐某、胡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吴某,徐某,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733号原告董某,女,汉族,1979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某乡某村委某组。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泌阳县某办事处某小区。被告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吴某妻子。被告胡某,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泌阳县某街道办事处某道。被告徐某,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系胡某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徐某、胡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