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芝兰与吴宗成、徐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芝兰,吴宗成,徐菁华,胡玉峰,徐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733号原告李芝兰,女,汉族,1943年6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宗成,男,汉族,成年。被告徐菁华,女,汉族,系吴宗成妻子。被告胡玉峰,女,汉族,成年。被告徐庆华,男,汉族,成年,系胡玉峰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芝兰诉被告吴宗成、徐菁华、胡玉峰、徐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红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芝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李芝兰负担。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