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夷陵粮油购销公司与王保勇、吴云静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夷陵粮油购销公司,王保勇,吴云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777号原告宜昌市夷陵粮油购销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二马路55号。法定代表人朱礼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保勇,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吴云静,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夷陵粮油购销公司与被告王保勇、吴云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夷陵粮油购销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保勇、吴云静的银行存款385938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以原告宜昌市夷陵粮油购销公司在其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限额390万元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夷陵粮油购销公司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王保勇、吴云静的银行存款385938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楠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