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毛建民与济南俏江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建民,济南俏江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民初字第759号原告毛建民,男,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杨青,济南历下甸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俏江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史海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宁,男,汉族,该公司法务经理,住甘肃省兰州市。原告毛建民与被告济南俏江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俏江南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建民的委托代理人杨青,被告俏江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宁��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建民诉称,被告俏江南公司于2013年1月12日开始租住原告毛建民所有的位于历下区佛山苑小区1区6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租期一年,每月租金3700元。2014年1月12日租赁期限到期后,被告俏江南公司未能按约定的期限交还原告完好的房屋及房屋设施,直至2014年9月15日原告毛建民才拿到房屋钥匙。原告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认为“被告俏江南公司未能按约定的期限交还原告完好的房屋及房屋设施,该行为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亦应承担延期交付房屋而产生的房屋占用费用,房屋占用费用的数额,可参照双方合同租金的标准,原告毛建民可另行主张”。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延期交付房屋而产生的房屋占用费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毛建民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2015年3月12日齐鲁楼市店长陈庆龙出具证明1份,证明毛建民于2014年9月15日从中介店内将房屋钥匙取走。被告俏江南公司辩称,第一、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延期交付房屋而产生的房屋占用费1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被告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俏江南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1份。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2日,原告毛建民与被告俏江南公司在居间方齐鲁楼市世纪中兴加盟店陈庆龙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毛建民将其所有的位于历下区佛山苑小区1区6号楼房屋出租给被告俏江南公司作为用工宿舍使用,租期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月15日至2014年1月14日,租金为37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毛建民将涉案房屋交付被告俏江南公司使用,被告俏江南公司向原告支付了房屋保证金3500元。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历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14年1月12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日,在被告俏江南公司交付房屋及钥匙时,因房屋设备是否由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及是否需维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俏江南公司未将房屋钥匙交付原告毛建民,并口头承诺对于损坏的设施进行维修,至2014年2月12日,被告俏江南公司对房屋设施未进行维修,并将该涉案房屋钥匙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交付原告”,并认为:“被告俏江南公司未能按约定的期限交还原告完好的房屋及房屋设施,该行为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亦应承担延期交付房屋而产生的房屋占用费用,房屋占用费用的数额,可参照双方合同租金的标准,原告毛建民可另行主张”,判决:“一、被告俏江南公司支付原告毛建民违约金3700元......”。现原告毛建民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俏江南公司支付延期交付房屋而产生的房屋占用费用10000元。2015年3月12日,齐鲁楼市店长陈庆龙出具证明1份,证明毛建民于2014年9月15日从中介店内将房屋钥匙取走。庭审中,因证人未出庭作证,被告俏江南公司对此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上述事实由本院(2014)历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陈庆龙证明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毛建民与被告俏江南公司针对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俏江南公司未能及时交付完好的房屋及房屋设施,构成违约,本院已在(2014)历民初字第000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俏江南公司向毛建民支付违约金3700元,同时判决俏江南公司所交纳的保证金3500元不予退回。被告俏江南公司延期至2014年2月12日(比约定交房日期延期一个月),将该涉案房屋钥匙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交付原告,对此被告俏江南公司应承担延期交付房屋而产生的房屋占用费用。本院参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3700元标准进行计算,被告延期支付房屋一个月时间,应当支付原告房屋占用费3700元。虽然被告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此问题,本院已在(2014)历民初字第000号案件中予以处理。原告毛建民在被告俏江南公司已经违约的情形下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由其自行承担。且原告毛建民主张其于2014年9月15日拿到涉案房屋钥匙,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毛建民要求被告俏江南公司支付10000元房屋占用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俏江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建民房屋占有使用费3700元;二、驳回原告毛建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俏江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红梅人民陪审员 赵德荣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娄本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