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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执1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化明与董应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化明,董应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化明,居民。被执行人董应民,居民。申请执行人杨化明与被申请执行人董应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应民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25,000.00元,已执行0.00元,尚欠125,00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乃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