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杨莲花、劳娟秀等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莲花,劳娟秀,劳美兰,劳美瑜,劳美贞,劳晓伶,劳晓薇,劳娟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2635号起诉人:杨莲花,女,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东方,身份证号码:×××1665。起诉人:劳娟秀,女,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东方,身份证号码:×××1623。起诉人:劳美兰,女,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东方,身份证号码:×××1622。起诉人:劳美瑜,女,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东方,身份证号码:×××1625。起诉人:劳美贞,女,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东方,身份证号码:×××0920。起诉人:劳晓伶,女,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东方,身份证号码:×××0922。起诉人:劳晓薇,女,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东方,身份证号码:×××0927。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娟凤(与杨莲花是母女关系、与劳娟秀、劳美兰、劳美瑜、劳美贞、劳晓伶、劳晓薇是姐妹关系,起诉人之一),女,住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东方湾里村一巷**号。起诉人:劳娟凤,女,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东方,身份证号码:×××1628。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起诉人杨莲花、劳娟凤、劳娟秀、劳美兰、劳美瑜、劳美贞、劳晓伶、劳晓薇(下称上列起诉人)的起诉状。上列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开平县农村承包合同》无效;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开平县农村承包合同》所涉农田是国家于1984年第一轮分田时开平市沙塘镇东方村委会湾里村分到村民家庭的责任田。合同期限为1985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但湾里村的干部以欺骗方式与劳锡球签订完全与事实不符的农田鱼塘合同。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上列起诉人提交的《开平县农村承包合同》(鉴字第95-25)显示,该合同是发包方沙塘镇东方村委会(原称管理区)湾东村、湾南村、湾中村及联队与承包方湾东村的劳锡球(与上列起诉人分别是夫妻、父女关系)于1995年10月18日签订的,承包项目为鱼塘,承包期限为15年(即从199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底止)。2011年4月12日合同的发包方向本院起诉承包方劳锡球,要求劳锡球退还承包的鱼塘及相关设施、财物,并赔偿承包金。此案已经本院一审作出判决[(2012)江开法民一重字第3号]及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2013)江中法民二终字第207号]。现上列起诉人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就相同的当事人及相同的诉讼标的提出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莲花、劳娟凤、劳娟秀、劳美兰、劳美瑜、劳美贞、劳晓伶、劳晓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 颖 文审判员 关 健 湛审判员 梁玉庆二0一六年九月九七日书记员 张 妙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