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罗小舟与海南美鑫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舟,海南美鑫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415号申请执行人罗小舟。被执行人海南美鑫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世伟,该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罗小舟与被执行人海南美鑫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美鑫节能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爱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