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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和与被告乾安县严字乡君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乾安县严字乡君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358号原告:李和,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乾安县严字乡君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严字乡君字村,组织机构代码:JL2888028。法定代表人:杨峰,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与被告乾安县严字乡君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6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782.5元,退回原告人民币2782.5元。审判员 查 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