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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丁可能与雷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可能,雷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1211号原告丁可能,男,193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被告雷旭东,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畲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可能诉被告雷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可能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可能以被告已经归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可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可能负担。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家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