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叶建河与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叶建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3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叶建河,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再审申请人叶建河因与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立终字第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2015)老立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中的起诉人以及(2015)洛民立终字第347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上诉人叶建和应为叶建河。本院经审查认为,叶建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曹松志审 判 员 李兴龙代理审判员 赵凌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昱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