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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叶建河与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叶建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3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叶建河,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再审申请人叶建河因与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立终字第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2015)老立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中的起诉人以及(2015)洛民立终字第347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上诉人叶建和应为叶建河。本院经审查认为,叶建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曹松志审 判 员  李兴龙代理审判员  赵凌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昱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