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更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丁富泉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富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18号罪犯丁富泉,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建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1年5月8日作出(2001)南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富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780元。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4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4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丁富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对被告人丁富泉的民事赔偿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7月2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6年8月31日以(2006)闽刑执字第5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4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富泉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违规于2014年8月26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被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014年、2015年度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共获得达标分20.4分。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缴纳民事赔偿款1500元,票据号00075280。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富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8月31日至2021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