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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诉申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孙召云、徐寿春等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召云,徐寿春,郁正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诉申字第001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召云。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徐寿春。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郁正玲。孙召云、徐寿春、郁正玲(以下简称孙召云等3人)诉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连云区政府)行政其他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连行诉初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孙召云等3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召云等3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乡老君堂村(以下简称老君堂村)村民不知晓安置协议的内容,只知道签订协议行为的存在,本案应当适用20年起诉期限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孙召云等3人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老君堂村干部对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劳力安排等非法截留,连云区政府对此未予纠正,且对相关土地管理法规、征用补偿补偿未告知村民。请求判令连云区政府依照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连政发[1991]191号文件的规定重新对老君堂村村民进行补偿,并赔偿相关损失。一审法院经审查查明:1992年、2002年,连云港市连云开发区和核电专家村先后对老君堂村的部分责任田进行了征用。因东部城区发展规划需求,连云港市连云区国土局征用了剩余的土地。对征收安置补偿费的发放问题,老君堂村村民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专题会议研讨,经党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制定了安置办法和安置标准。后老君堂村村民委员会按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安置办法和安置标准与村民签订了安置协议。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根据孙召云等3人提供的起诉材料,案涉土地征收行为发生在1992年和2002年,即使土地征收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但老君堂村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签订的安置协议时间最迟是在2007年1月23日,根据协议内容,可以确定村民最迟此时已经知道土地被征收的事实,起诉期限最迟应从2007年1月23日起开始计算。故孙召云等3人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规定适用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为从作出之日起不超过20年。孙召云等3人最早从1992年、最迟于2007年即已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如对土地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于知道之日起的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孙召云等3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判决后,孙召云等3人未上诉。本院认为:根据孙召云等3人的诉状及提供的相关材料来看,其对土地被征用的事实在征用当时即已明知,且认可1994年至2007年由老君堂村的村干部制定安置费发放标准并发放安置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故本案的起诉期限至迟应当于2007年起算至2年止。孙召云等3人主张应适用20年起诉期限的规定,因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孙召云等3人对于连云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行为不知情,但本案中孙召云等3人对征地和发放安置费均系明知,故不应适用20年起诉期限的规定。孙召云等3人于2014年7月才向一审法院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综上,孙召云等3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召云等3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婷婷审 判 员  王家祥代理审判员  张锴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明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