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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与王厚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王厚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31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人民路***号。负责人:任风庆,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厚根,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诉被告王厚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王厚根申请再审,本案必须以该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国英人民陪审员  黎 颉人民陪审员  熊耀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