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91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岳阳金瀚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沙洋县巨龙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金瀚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沙洋县巨龙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91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阳金瀚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喜,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业务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寻,男,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沙洋县巨龙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鄢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沙洋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沙洋县巨龙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在商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沙洋县巨龙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在商业银行存款人民币101365.6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士文审判员 崔 芬审判员 卢建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志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