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堂县文璟汽修厂与李富明、向玲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堂县文璟汽修厂,李富明,向玲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989号原告金堂县文璟汽修厂。经营者陈先蓉,女,194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李志忠,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李富明,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向玲,女,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堂县文璟汽修厂与被告李富明、向玲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堂县文璟汽修厂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富明、向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堂县文璟汽修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堂县文璟汽修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堂县文璟汽修厂负担。审判员 胡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