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1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堂县文璟汽修厂与李富明、向玲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堂县文璟汽修厂,李富明,向玲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989号原告金堂县文璟汽修厂。经营者陈先蓉,女,194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李志忠,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李富明,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向玲,女,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堂县文璟汽修厂与被告李富明、向玲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堂县文璟汽修厂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富明、向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堂县文璟汽修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堂县文璟汽修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堂县文璟汽修厂负担。审判员  胡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