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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官长亮与万玉平、高翠平、万传烁、齐河县正华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长亮,万玉平,高翠平,万传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580号原告官长亮,男,现住齐河县。被告万玉平,男,住齐河县。被告高翠平,男,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杨宜广,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传烁,男,住齐河县。系万玉平与高翠平之子。法定监护人万玉平,男,住齐河县。被告齐河县正华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齐河县城区齐鲁大街建设银行西邻负责人倪桂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官长亮诉被告万玉平、高翠平、万传烁、齐河县正华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官长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长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官长亮负担。审判员  徐庆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先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