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于建东诉卢志红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建东,卢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590号申请人于建东,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卢志红,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存于卢显立名下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622976055090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所应有的份额存于卢显立名下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622976055090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延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