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力航与苏舒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285号原告张某,男,身份证号码:×××539X,化州市中垌高峰木达境村人,现住中垌石西江开发区。被告苏某,女,身份证号码:×××5425,住址:化州市。原告张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希望与被告在庭外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明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 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