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孔延生、段旭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延生,段旭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31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延生,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娄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娄烦县。身份证号:。2016年1月13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段旭韦,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于山西省娄烦县,汉族,文盲,无业,住娄烦县。身份证号:。2015年8月31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2月4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月13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延生、段旭韦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延生、段旭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2日17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门口,由被告人孔延生放风,被告人段旭韦动手秘密窃取被害人郭某停放此处的电动车一辆,后逃离现场。当日19时许,二人在千峰北路瓦窑街口被郭某抓获。现该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依法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孔延生、段旭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情况说明、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电动车统一收款凭证、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孔延生、段旭韦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延生、段旭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705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孔延生、段旭韦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延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段旭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茆世伟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