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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孙月玲与郭延龙、孙晞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月玲,郭延龙,孙晞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孙月玲,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郭延龙,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被执行人孙晞顺(曾用名孙希顺),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申请执行人孙月玲与被执行人郭延龙、孙晞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社保等管理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丕杰代理审判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祝洪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