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439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卫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卫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4月19日下午14时开庭审理,并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届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鲁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