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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439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卫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卫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4月19日下午14时开庭审理,并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届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鲁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