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郎存伟与陶军、福建龙达运输有限公司、覃遵伟、福建兴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存伟,陶军,福建龙达运输有限公司,覃遵伟,福建兴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1417号原告郎存伟,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虎威镇香岩村7组,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402082656。委托代理人叶磊,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军,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元镇梯子河村1组26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312020996。被告福建龙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东石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39517286B。法定代表人施珊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覃遵伟,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拉祜族,住湖南省石门县雁池乡杨柳园村4组04012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001305013。被告福建兴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鼓四村前横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100100061325。法定代表人吴维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566号和源居综合楼第一、二、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100100240327。负责人陈志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逢俊,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郎存伟与被告陶军、福建龙达运输有限公司、覃遵伟、福建兴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郎存伟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陶军、福建龙达运输有限公司、覃遵伟、福建兴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存伟以其欲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陶军、福建龙达运输有限公司、覃遵伟、福建兴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存伟撤回对被告陶军、福建龙达运输有限公司、覃遵伟、福建兴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郎存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江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丽蓉 百度搜索“”